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计字 [2012] 95号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预算经费合理合规使用,保障项目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3日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级科研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 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预算经费合理合规使用,保障项目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对象为院重点部署项目和国防创新项目,其他院级项目参照执行。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政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依据国家和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规范; (二)负责组织建立并管理财务专家库,开展财务专家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 第五条 项目主管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 (二)负责从财务专家库中遴选财务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 (三)负责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反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有关问题。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和信息。对评审和验收内容及项目有关情况作必要的介绍和说明; (二)负责根据预算评审结果修订项目预算书; (三)负责财务验收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接受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等部门对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财务专家(专家组)职责。 (一)负责接受项目主管局的委托,具体实施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并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沟通; (二)负责将预算审核和财务验收结果报送项目主管局。对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负责,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对评审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专家管理 第八条 财务专家是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计划财务局通过遴选财务专家,组织建立财务专家库,为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第九条 入选财务专家库的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会计师或同等执业资格,具有科学事业单位 3 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全面了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熟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条 财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计划财务局结合上述基本条件,在全院范围内初步遴选财务专家,建立财务专家库。专家库每 3 年进行一次更新,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确定入围财务专家。 第十一条 财务专家实行信用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在以往的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活动中不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的财务人员,不再聘为财务专家,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中止或取消财务验收专家评审验收资格。 第十二条 财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的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财务人员,应回避相关项目的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整改完善、形成报告等四个程序。项目预算评审一般应与技术论证同时进行。项目财务验收由财务专家(专家组)出具独立验收报告,财务验收应在项目验收会议前部署和开展。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局提前 1 个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预算评审前期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 5 个月内向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局在收到申请后 6 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财务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前 3 个工作日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预算评审相关材料。在接到项目财务验收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财务验收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局组织实施,项目财务验收由计划财务局会同项目主管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项目主管局从院财务专家库中遴选熟悉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的财务专家,或是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 (二)预算评审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预算支出范围、标准和结构等进行评审;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设备费、测试加工费和材料费等使用数量和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预算评审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财务专家应不少于 2 人。财务验收项目预算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财务专家应不少于 2 人;超过 2000 万元的,原则上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间接费用列支。财务专家依据审计报告等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并出具财务验收报告; (四)加强涉密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参加涉密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的财务专家,应按要求签署保密责任书。涉密项目不得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预算评审结果修订项目预算书,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预算书。一般情况下不再组织项目预算复审。根据财务验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整改完成后提请重新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财务专家应独立填写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1)。财务专家经讨论后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报告(见附件 2),应分课题填写项目课题结题财务验收意见表(见附件 3),同时分课题填写项目结题课题财务验收后续支出和结余资金确认表(见附件 4)。 第十九条 财务专家应将预算审核意见表和财务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局。项目主管局应将上述资料报计划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应加强项目评审和验收数据的应用,验收结果应作为项目绩效考评和推进后续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内容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内容。 (一)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重点是经费支出。是否与项目合同任务相关,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求,涉及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使用数量等是否合理; (二)审核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预算的必要性,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交流费,审核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合理合规性等; (三)审核预算安排计划与任务进度是否相符,严格落实年度预算制要求,按任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预算; (四)间接费用是否按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预算,使用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间接费用开支内容列入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验收内容。 (一)审核承担单位财务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要求,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二)审核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是否按预算书要求足额到位,外协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书规定一致; (三)审核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合法,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审核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支出内容是否与预算规定相符,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出调账是否合理,调整支出内容是否与项目工作相关; (五)审核预算编制与预算实际执行是否相符,审核有形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抽查会计凭证和外协、采购等经济合同,抽查核实购置资产情况,核实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确认后续支出和结余资金。审查项目后续支出的合理性,确认后续支出内容和金额,确认项目结余资金额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局应将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预算评审结果存有重大异议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必要时项目主管局可组织复审。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抽查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开展情况,监管评审和验收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监督验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财务验收报告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评审和验收专家应对项目单位履行保密义务 , 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扩散评审和验收内容及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