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财字〔2016〕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财务验收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先导专项的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先导专项经费使用的总体情况,规范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先导专项课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先导专项顺利实施。财务验收结论是先导专项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综合信用评级重要内容之一,将影响对各单位资源配置、课题结余资金的处置、及参研人员职称评定、绩效考评和其他科研项目的申请等。 第三条 先导专项的验收包括专项、项目、课题和子课题四级验收,所有子课题、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间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凡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经院批准延期的,以批准延期后的日期为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财务验收可在任务验收通过后进行, 也可与任务验收同期实施。 第四条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即直接经费)、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包括间接经费),以及其他渠道取得的经费。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财务验收在内的结题验收方案由院发展规划局制定,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依据方案负责指导和组织财务验收。先导专项各依托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本专项总结后向发展规划局提交验收申请(包括财务验收),并及时上报有关验收材料;发展规划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各专项特点,与相关部门协商,组成专家组,制定详细验收方案, 并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第六条 先导专项的财务验收为逐级验收,以子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一)子课题、课题的财务验收由先导各专项自行组织实施。 (二)项目及专项的财务验收由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务验收可采取财务验收专家组验收和委托审计中介机构验收两种方式。原则上,课题直接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扣除拨付给联合承担单位的经费后)的应委托审计中介机构验收。项目和专项的财务验收具体方式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确定。 (一)财务验收专家组应当由财务专家(至少 50%人员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专家(由各总体组或领衔科学家推荐,并经主管业务局审批)组成,成员为 3 至7 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2 至 5 人,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二)审计中介机构应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资质(原则上,应在财政部、科技部及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公布的审计服务入围名单内),并应有 2 名技术专家参加(由各总体组或领衔科学家推荐,并经主管业务局审批)。已承担 该课题各类财务审计或检查的中介审计机构不得再承担该 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或审计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出具财务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财务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财务验收课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成为验收专家组成员。课题承担单位、联合参加单位的科研及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本单 位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财务验收专家组或审计机构开展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联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承担单位作好财务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财务验收专家组或审计中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形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通过深入承担单位现场,查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检查和盘点设备及材料等资产,现场听取有关汇报,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 资料、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对确 需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各种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科研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直接费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包括间接经费)、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书对联合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要求,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及先导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和 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预算调整情况, 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课题购买资产和服务执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各项资产购置、入账、使用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在财务验收中,发现有《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七种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结论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的具体程序 第十四条 子课题、课题的承担单位应于任务完成后的六个月内,认真清理账目、编制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逐级提出验收申请、经上一级批准同意验收后,即可开展财务审计或审查工作和实施财务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收到验收通知书后,应聘请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课题经费收支 进行审计,或聘请本单位以外的财务专家对课题经费收支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专项总体组或领衔科学家收到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 及时下发验收通知书;对形式审查有问题的,尽快通知申请 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审查通过后再下发验收通知并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专项中的子课题、课题全部完成财务验收后,由项目、专项提出项目或专项的财务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条财局收到项目或专项的财务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初审,采用重点抽取与随机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抽查验收的课题,下发验收通知并及时组织财务验收。抽查验收比例在项目或专项全部课题的 2%以上。 第十九条 财务验收申请书及验收资料,主要包括: (一)课题合同书、年度计划书、预算书,课题延期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预算调整报告等; (二)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三)子课题的经费审计(审查)报告(没有设立子课题的应提供课题审计或审查报告); (四)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或专项中全部子课题、课题的财务验收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课题验收申请报告须加盖课题承担单位公章。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除听取课题、项目、专项承担单位的财务收支报告,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还应了解承担单位的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审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测试化验加工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等。每位专家对检查情况独立填写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应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问题暂不通过财务验收并需要整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财务验收意见后六个月内,按照意见和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验收组,申请 再次进行验收。再次验收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 验收不予通过。财务验收专家组可向中科院提出包括追回已 拨项目资金等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项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 在完成财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统一报条财局存档,同时抄报规划局和主管业务局。条财局将通过抽查方式对已经通过财务验收课题的验收工作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涉密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综合得分总分值为 100 分,得分高于 80 分(含80 分)为"通过验收";得分低于 80 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得分高于 60 分(含 60 分)且低于 80 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规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题通过总体验收后三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并经验收组确认的净结余资金(扣除经费审计或审查中核减部分),由单位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及中科院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先导专项课题。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课题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先导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财务验收专家组或审计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三年参与先导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故被终止的,应按照本规程进行结题财务验收。 第三十条 本财务验收规程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